29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分組審議了《吉林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草案)》。
28日,吉林省氣象局局長趙國強作了關于《吉林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草案)》的說明。說明中指出,氣象災害是主要的自然災害之一,占自然災害的70%以上。吉林省作為東北地區的農業大省,自然條件比較復雜,也是我國受自然災害影響較重的省份之一。干旱、暴雨(雪)、冰雹、霜凍、雷電、大風、大霧等氣象災害及氣象次生、衍生災害,給我省經濟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了嚴重的損失。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主任委員藍軍在關于《吉林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中提到,委員會認為,我省是農業大省,氣象災害在我省造成的經濟損失遠高于全國平均值。制定一部統一規范的《吉林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十分必要。
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建議結合實際增設部分條款。為了強化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中的職責,增設了相關條款。如在第三十四條中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在學校、醫院、機場、港口、車站、旅游景點以及人員密集場所,設置和利用現有電子顯示屏,以及其他能夠接收和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手段,及時接收和傳播氣象預警信息等。為了加強幼兒園、中小學和農村等重點地區的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增設了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及時調整幼兒園、中小學教學課程,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第二款。委員會對條例草案部分條款內容進行了修改和細化。結合我省的實際,使條例草案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在條例草案第三條第一款中,增加了“低溫春澇”“連陰雨”“龍卷風”等氣象災害種類,使條例草案所列的災害種類更加全面、準確。修改后,條例草案(修改稿)共6章50條。
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條,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按照各自的職責向社會統一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并及時向有關災害防御、救助部門通報;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在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中弄虛作假的;無資質或超越資質許可等級范圍,進行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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